徐州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发布时间:2017/6/12 18:24:36 点击次数:1995
1、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13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2、《民法通则》中,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分类的依据包括公民的( )。
A、年龄状况
B、教育程度
C、家庭状况
D、精神状态
3、犯罪分子刘某强奸了邻居一名9岁女孩,为掩盖罪行,又杀人灭口,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找到铁哥们李某,将犯罪的全过程告诉李某,并希望李某承担罪责,到公安机关自首,并拿出3万元给李某,李某处于哥们义气,又贪图3万元,于是但应了刘某的要求,随后到公安机关自首。由于其交代的犯罪情节同侦查结果基本相吻合,公安机关误认为李某是作案者。当人民法院以强奸、杀人罪处李某死刑时,李某才如实交代了事实真相。经公安机关查明后,李某被释放。至此,李某已被错误扣押98天时间。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B、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C、李某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
D、不予赔偿
4、小宋受朋友之请去某饭店吃饭,中途去洗手间时,因地面油滑不慎摔倒,致使腿骨骨折。对小宋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宋与饭店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B、小宋不是消费者,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C、小宋是消费者,所以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D、小宋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饭店并无加害行为,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撤回上诉的正确说法是( )。
A、民事上诉人可以任意撤回其上诉,这是其有处分权的表现
B、民事上诉人在上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就不能撤回上诉
C、民事上诉人只有在人民法院认定其上诉理由不充分时,方可撤回上诉
D、民事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但是否准许,由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可点这里给我们纠错。
1、答案: C
解析: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根据需要合理调配河水的供给。
2、答案: AD
解析:
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因此,《民法通则》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分类的依据包括公民的年龄状况、精神状态,故正确答案为A、D。
3、答案: 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所以,本题中,不予赔偿。
4、答案: C
解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馆、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饭店的地面油滑而使小宋摔倒,饭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正确答案为C。
5、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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